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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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2018年)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
-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公告2010年第94号(201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