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体育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活动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下列体育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一)奥林匹克运动相关赛事及活动;
(二)非奥运会运动项目相关赛事及活动;
(三)群众体育活动;
(四)体育产业交流合作;
(五)体育文化及体育新闻交流合作;
(六)体育教育科研学术活动;
(七)反兴奋剂交流合作;
(八)其他体育赛事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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