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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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号(202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
-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