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或者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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