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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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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