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下简称中央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补助经费,专项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水利部、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及《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中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各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制定、洪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
(四)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防洪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措施支出。
第四条
中央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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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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