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2008年)
- 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201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