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二、 删去第十六条。
三、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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