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的实施,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但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除外。
二、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下列规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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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4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年)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2022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2011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