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的实施,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但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除外。
二、 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下列规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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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年)
-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 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7年)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