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第三条
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根据我国情况,目前只准设置集体业余电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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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9年)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 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24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