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第三条
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根据我国情况,目前只准设置集体业余电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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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宜春地区设立地级宜春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