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恳请批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藏政发〔2001〕7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东至西干渠尾水、拉萨河、堆龙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岗沙库,北至拉萨市金珠西路,规划范围总用地5.4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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