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闻出版总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新闻出版总署职权,制定规章;
(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署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新闻出版管理工作,调整新闻出版行政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编制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和编纂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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