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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