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
一、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注明章程制定与修改的记录,并以如下方式载明:
序号
章程制定
决议时间
会议名称
中国保监会批准文号
1
章程制定
年【】月【】日
创立大会
2
第一次修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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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二、 公司章程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载明如下公司基本事项,且事项的内容应与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内容一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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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1年)
-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
-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
-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04年)
-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