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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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 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2006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