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汛限水位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以下统称水库)设置的防洪限制水位或汛期限制水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复核、调整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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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年)
-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