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
汛限水位(又称防洪限制水位、汛期控制水位),是协调防洪与兴利的关系,确保水库发挥防洪功能而设定的水位参数指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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