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
汛限水位(又称防洪限制水位、汛期控制水位),是协调防洪与兴利的关系,确保水库发挥防洪功能而设定的水位参数指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10月4日)
-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2年)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2005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年)
-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