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汛限水位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以下统称水库)设置的防洪限制水位或汛期限制水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复核、调整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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