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4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完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
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 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