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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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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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曾培炎(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