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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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006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2009年)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应急部体育总局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202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