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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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 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