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以下简称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2021年)
-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2001年)
-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