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9年)
-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2018年)
-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年)
-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