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39号(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17年)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2014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