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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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移民局关于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决定(2022年)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2005年)
- 卫生部关于加强PE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年)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9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201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