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1986年)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调动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办学单位和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及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
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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