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2003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问题的请示》(宁政发〔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市人民政府驻沙坡头区滨河西路。
二、 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鼓楼西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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