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
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国办函〔2017〕120号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201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的通知(2022年)
-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