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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