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处理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举报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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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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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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