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二、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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