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二、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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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