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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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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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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