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年)
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 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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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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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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