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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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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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 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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