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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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2000年)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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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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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