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调整宝鸡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卫生部关于加强PE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