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2010年)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