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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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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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06年)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
-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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