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2005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
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
-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性问题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