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2005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 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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