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气象探测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指示意义;
(二)位置固定;
(三)气象设施所在场址未被登记为法人住所地。
第三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申请范围包括:
(一)申请冠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气象观测站;
(二)独立设置的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锚碇浮标、气象观测塔、综合气象观测基地;
(三)其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2023年)
-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