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3年)
(一)
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社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
(二)
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要避开敷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搞水面浮体标志)。海底勘察和码头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三)
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钩挂物)。
(四)
钩到或损伤电缆均要在该处做好水面浮体标志,并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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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