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2009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 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 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
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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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
-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