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