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5月)
- 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