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0年12月7日)
- 中俄联合声明(2007年)
- 政府工作报告(2006年)
- 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
-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2024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