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 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