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9年)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增强服务意识。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我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平衡增长的重要作用,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金融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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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2013年)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
- 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