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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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利比里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7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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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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