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的电讯卫生检疫(简称电讯检疫)管理,通过风险评估,科学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和扩散,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门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服务经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等交通工具的电讯检疫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实施卫生检疫。根据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其代理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电讯检疫。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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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