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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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2014年)
- 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