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2014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全部奋斗,是鼓舞人民奋勇前进的强劲旋律,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活教材。热爱、尊重国歌,学唱、传唱国歌,规范、普及国歌奏唱礼仪,对于激发人们爱国报国情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国歌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教育引导作用,现就规范国歌奏唱礼仪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国歌奏唱场合
1.
国歌可以在下列场合奏唱。重要的庆典活动或者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正式的外交场合或者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举行升旗仪式时,重大运动赛会开始或者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赛事中获得冠军时,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重大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开始时,其他重要的正式场合。
2.
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活动,其他在活动性质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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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2013年)
-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6年)
-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年)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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