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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